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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第3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缴费。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相关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20 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举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未举证且未说明理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部门作出法律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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