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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原则中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第3页

我国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部分。在工伤保险损害赔偿理论中,原则上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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