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解读: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更多青岛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具体包括:1、16周岁-59周岁城镇未参保居民,曾经就业并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处于失业停止缴费状态的,可以选择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16周岁-59周岁农村居民,曾经外出务工并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处于失业停止缴费状态的,可以选择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无保老人。60周岁及以上享受遗属补贴的人员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应把握同一时段不重复参保缴费原则;居民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又实现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居民不同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今后可按国家政策衔接,保障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镇街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参保人员如何缴纳保险费?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专用银行存折。3月31日为缴费截止日。3月31日之后新增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每月10日前按上述要求办理缴费。
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青岛下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具体为: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另外,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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