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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鑫尊豪华版

国寿金鑫尊豪华版好吗?国寿金鑫尊豪华版条款又是什么?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国寿金鑫尊(豪华版)组合计划的优点,如有疑问,中国人寿咨询!

国寿金鑫尊豪华版好吗?国寿金鑫尊豪华版条款又是什么?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国寿金鑫尊(豪华版)组合计划的优点,如有疑问,中国人寿咨询!

【产品简介】

创新组合分红产品与万能产品,集定期返还、约定返还保费、红利分配权、返还还收益、收益万能化于一体,让您的财富步步升级。

【产品特色】

优势一:该产品开创了业内先河,集投资理财和保险保障功能于一身,将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和红利金转入附加的“金账户”。四金进入万能账户,万能帐号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收益透明,不断实现财富累积,终身受益。

优势二:万能金账户零开户费,可以随时支取。

优势三:该产品年年分红,终身分红,客户可以分享公司分红保险的收益。保单红利方面规定每年把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分配给客户。

优势四:在稳健理财持续增值的基础上,提早为养老做些规划!活多久,领多久,返还还收益!

通过中国人寿的分红险稳健的保值增值,从而能够乐享金色晚年,这是投保人的希望,更是国寿对客户“要投就投中国人寿”的郑重承诺,本着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晚年生活更有尊严,“金鑫尊”规定“返还还收益”,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一次性领取完祝寿金(客户所交保险费)后,每年还可以继续从保险公司领取年金,直至终身,在投保人约定年龄领取祝寿金的同时,每年还可领取基本保额的10%作为养老使用,满足客户终身养老的需求,真正做到“终身生存金、养老有所依、返本还收益、收益更给力”。

优势五:灵活定制养老金领取年龄!作为中国人寿纪念版的分红保险产品,约定返还快、领取更灵活,可领取的年龄分为55岁、60岁、65岁、70岁和75岁五种,是目前投保人可选择领取方式最多的产品。同时,55岁领取,也是目前分红险市场上返还最早的产品。投保人可以自行约定返本时间,领取更灵活,也可以更早的让投保人安排好理财计划、快乐的享受晚年生活。

优势六:理财金账户,领取更灵活!生存金方面,领取祝寿金前、每三年返还保额的15%,以后每次在上次基础上增加保额的3%,最高不超过30%;领取祝寿金后、每年返还保额的10%;特别生存金方面,祝寿金领取前、每三年返还年交保费的2%。可以作为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生活备用金,满足人生不同的需求。

优势七:方便高端客户、解客户燃眉之急,灵活运用资金,保单借款、融通资金的有效手段!“金鑫尊”可借款金额大大提升,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财务需要随时使用该产品的保单借款功能,金账户也可借款,借款额大大提升,更能满足客户资金的不时之需。现金价值高,金账户最高可以贷款90%。

【国寿金鑫尊豪华版条款介绍】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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