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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偿原则-第3页

什么是补偿原则?

(三)第三者责任赔偿时的保险人免责

第三者责任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根据费率进行区别对待,所以将其单列讨论。在一段时间,学界与实务界对人身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还争论不休,具体到条款上就是“第三者责任赔偿时保险人免责”的条款是否无效。现在来看,人身险中的费用补偿型险种是适用补偿原则的,因此,可以将“第三者责任赔偿时保险人免责”作为责任免除的一条。当然这个条款可能有两种表述应当加以区别: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2.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将导致不同的理赔结论。此外,需注意的是,应当将该条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明确列示,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四)对现有费用补偿型产品理赔的建议

目前各家公司均根据该办法对本公司的健康险进行了升级,逐渐适应了法规的要求。然而,由于健康险,特别是费用补偿型险种大多为短期险,大多由各地分支机构开办并销售,只给总公司报备,因此还存在费用补贴险种不能完全符合办法要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理赔工作应当将坚持原则性与掌握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

(一)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未升级的险种上掌握灵活性。未升级的险种在订立时就未能完全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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