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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六种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情形及处理办法-第2页

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由于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共享等原因,确保存在部分居民在不同地区参加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符合条件时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这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国家规定。《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对多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的,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三)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同一社会保险制度有一基本原则,就是不能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失业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现象,这既不符合规定,也是过度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意见》明确失业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在一个地区继续领取待遇。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余地区对同一时间段的缴费年限应予以清理,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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