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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为什么拿不回全部保险费 该如何正确解除保险-第2页

有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退保。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往往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12月,原告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及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告知原告可以办理,但需要等待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的时候再行办理。2015年,原告在第一个保费年度期满之前再次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减额交清和退保事宜,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声称应当按照当时签署文件中的一份清单表明的退保现金价值及减额交清方式来计算。按照此种计算方式原告如办理减额交清,已经交付的100万元保费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只剩余20多万元,并还需每年继续缴纳20余万元的保费。如果不办理减额交清手续退保的情形下,依然按照该份清单标明的现金价值退还保费,即100万元保费仅经过了一年时间只能返还50余万元保费。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2月25日签署的《人寿保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费人民币壹佰万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全部保险费

原告认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被投保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并提示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及风险。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和制作方,被告在销售每一份保险产品时亦有义务由其专业的推销人员对其单方制作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清晰解释所涉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和相关法律后果。在原告购买该份人寿保险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没有出面向原告解释和提示保险合同内关于减额交清的真实含义和退保时返还的现金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退保的风险, 被告也从未尽到说明和提示的义务。被告仅凭一张价值清单来确定投保人退保时返还的现金价值明显有违公平,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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