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退保。退保是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犹豫期过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往往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而不是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三,被告提供的投保提示书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对产品条款、合同解除条款等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原告签字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6.1明确约定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的“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明确记载“保单年度末,1年末”对应“现金价值467 000元”。投保提示书中亦提示“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现金价值46.7万元,依约给付原告生存金57 000元。支付原告生存金利息333.41元,红利及利息16 444.49元。
另外,原告方认为保险条款6.1条存在争议,认为被告拒不提供现金价值计算的方式方法,保险单列明的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是显失公平的,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是无效的。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以其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故其主张显示公平没有事实依据。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退保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慎重。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了解清楚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情况,考虑周全,并了解相关的《保险法》的规定,以免在退保时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