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5.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何时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统一规定,本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2015年度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统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应按月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对于2015年1月1日以来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应计发丧葬补助金待遇,并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