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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第3页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等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十)那么,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渝人社发〔2014〕15号文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渝人社发〔2012〕226号第二条(五)款和渝人社发〔2014〕15号第五条的规定:

1. 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11月暂停医保待遇后。如在3个月内(即11月、12月、次年1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从11月起予以补发。

2. 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6月暂停医保待遇,而10月(已超过3个月)才来申请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则其补缴标准以10月时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但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

(十一)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十二)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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