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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新政热点问答-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1日制定下发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应杜绝哪些行为?违反规定后如何进行处罚?

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五)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六)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用;

(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上述规定其他条款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杜绝哪些行为?违反规定后如何进行处罚?

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

(二)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

(四)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有关的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材料依法予以封存;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就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计;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如实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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