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就医应如何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如何就诊、如何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用药有何规定?使用特殊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应如何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如何办理转外就诊手续?个人负担有何规定?外诊应注意什么?
疑难病例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转外地诊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专科医院或当地最高级别综合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市外可转本省上级医院或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殊病例需转外省诊治的,可转上海市所属的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院。
经批准转外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5%,然后再按市内住院负担的比例报销。未经批准,自行外出诊治的医疗费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外诊应注意:1、办理转诊手续;2、在批准的医院就诊;3、入院时应主动告知经治医师自己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治疗应尽可能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范围内;4、病情获得明确诊断后,市内医院有条件治疗的,应回市内医院治疗;5、费用报销时需携带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病历中医嘱复印件,出院时应及时索取;本人医保证、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医保用药有何规定?
目前,全市执行的是《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它由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部分组成。甲类药品是指全国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江苏省统一确定的,需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比例(从0-100%,每一药品有明确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费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全省定期修订品种范围、支付条件、支付标准,总体趋势是不断扩大范围、降低个人先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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