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是针对长沙市本级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以下几种情形不予支付:
1、凡在特药追补期间,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已达或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
2、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已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费用,不予支付。
3、申请追补的特药费用需完全符合《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支付。
4、追补按照湖南省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医保结算价的特药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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