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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对象为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8月21日讯:为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社〔2011〕563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对象为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上述人员灵活就业后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原为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地居民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大龄(“4050”)人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4555”)人员。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市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50%,每年根据上述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其中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2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且不能重复享受。当年度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布。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会事务(人力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其中自主创业人员填写《嘉兴市本级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信息系统中核查);

(四)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社区(村)社会事务(人力社保)站在30日内对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经街道(镇)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复查后,汇总上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区人力社保部门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对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抽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人员类别、补贴金额等)。

每年5月底前,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将经核准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资料和发放清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完成对区级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和发放情况的核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市财政部门据此向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区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对象、补贴标准、期限等按现行规定执行,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社会保险补贴时限为2015年度。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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