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详见附表1)。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两个因素决定。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其所在地区对应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各地的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过渡系数。
4.保低限高。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计算公式分别为:
新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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