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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4页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一、我省试点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一)已参保人员的衔接。

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单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纳入本办法参保。其余参保单位及人员的衔接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二)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纳入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在试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留存基金的衔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集中经办管理。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县(市、区)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管理。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根据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各级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数据集中管理。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到位;省人社会厅要加强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经办服务标准化。

(二)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本办法颁发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各类新媒体,正确解读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

(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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