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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2页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

(二)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四章参保和补偿资金使用办法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第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的,根据其所获得补偿资金数额,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其领取补偿资金待遇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第十一条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相应记录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信息。其中,已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应当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累加后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指导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记录相关缴费及个人账户信息,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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