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补偿资金筹集、预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由用地申请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偿资金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管理。区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专账,专门用于所征收补偿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公安、国土规划、农业(经管)等部门,审核确认拟征地项目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具体对象及基本信息;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具体补偿资金进行测算,填写《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规划、农业(经管)等部门。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数额,将所需的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具《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国土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区财政部门的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区人民政府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区财政部门按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具体标准及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并将预存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足额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征地项目未获得批准的,区财政部门将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含利息)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部返还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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