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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通告

从即日起凡在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单位每年可一次性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16日讯:为认真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青建房〔2015〕361号)要求,从即日起凡在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单位每年可一次性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提取额度

年末将至,为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各缴存单位受职工委托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6000元,支付2015-2016年度物业费,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提取至百位。

二、 提取办理程序及要求

由各缴存单位财务人员到我中心统一批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专用U盘到我中心拷取符合物业费提取条件职工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电子版)。

2、由单位财务人员在拷取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电子版)中准确无误填写提取人名下的工资卡(折)号、卡(折)号所属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和手机号码(人员名单顺序不得随意调整)。

3、将填写完整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电子版一同报送至我中心业务大厅,由我中心统一发放至提取人工资卡(折)账户中。

4、缴存职工通过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址:http://www.qhgjj.gov.cn)门户网站或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公众服务平台(微信、手机短信)查询物业费提取情况。

三、 提取办理时间

2015-2016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7年以后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另行通告。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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