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三、明确工伤保险参保有关政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参保缴费、缴费费率、项目人员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部、省、市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5亿元(不包括本数)的,按0.6‰计算,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跨县(市)、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就近和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原则,由承包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标段为单位,由承包该标段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省部属和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也可以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伤残等级为1-6级工伤从业人员,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安监、财政、地税、工会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伤预防等信息,为实现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提供有效保障。
五、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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