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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发布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2页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四条  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未过户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在贷款存续期间内,可在任意工作时间申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规定不办理业务时间除外);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贷款还款流水帐并注明贷款余额(加盖银行章印)。

第十六条 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租金纳税凭证及由承租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含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信息查询无房证明。

第十七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装潢提取的,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取。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八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在当年提出申请,一年仅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提取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一年内申请,应提供重大疾病诊断书、医药费报销后个人负担证明、病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拥有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上述各情形除所需提供材料外,提取人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已婚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职工同时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司法划转提取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证明(无房证明、除基本生活费外无可支配收入证明)等。

第三十条 职工账户无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缴存单位已破产、倒闭或注销的,缴存人身份无法验证的应提供破产清算组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提取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三十二条 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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