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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2月2日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供需实际情况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管理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在贷款银行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金融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五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第七条管理中心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章贷款审批、发放

第八条公转商贴息贷款由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审批。贷款银行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核算等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终审、个人信息记录、变更审核、数据核对、贴息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符合公转商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银行在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中按流程对公转商贴息贷款进行审批。贷款银行审批后,由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一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人应当按规定签订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由借款人签订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并落实抵押担保或其他担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终审。贷款银行应按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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