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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调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2月16日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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