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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关于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2月23日讯: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3月20日至6月20日进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另行通知。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三、申报、复核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特殊情况确需柜面申报的可至柜面办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

(一)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复核流程的单位按《复核通知书》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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