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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发布关于《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知-第2页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及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建设项目人员管理

(十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配备专职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对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人员信息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施工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施工现场项目部汇总各自招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名册,自觉接受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五)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网上申报系统,实现24小时网上申报,方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时申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网上申报异常的可采取窗口办理、传真、QQ等临时性方式。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由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情形确认:

1、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正式用工之前,应妥善安排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相关培训,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准确及时输入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后次日生效。

2、建设项目部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人员,未及时将从业人员名单录入网上申报系统,从业人员在用工之日起十日内发生事故的,允许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补申报。补申报时,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施工企业应提供受伤人员劳动合同、招录用情况说明、记工考勤卡、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和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录入系统,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3、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以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为准。建设单位没有经招投标而自行(直接)将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参加工伤保险。

(十六)施工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并依法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各项法定义务。

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十七)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十八)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分包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作业企业)承担。

(十九)建设项目从业人员跨项目流动,流动至工伤保险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的,承建该参保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其名单输入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系统;流动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发生工伤的,按未参加工伤保险处理,由承包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和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二十)发生工伤事故的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二十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十二)建设施工项目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受伤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六、附则

(二十六)为加强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人力社保与同级财政、地税、住建、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和参保情况等信息,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共同做好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

(二十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船舶等相关行业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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