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及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2月24日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省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中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仍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人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全国基准费率分类执行,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为1.3%,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为1.1%。
(六)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备案后,应当携带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和集聚区的,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七)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建设项目单位开户登记,按该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向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
(八)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帐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九)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与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施工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十一)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名称变更登记表》,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十二)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到合同到期之日止。项目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原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工伤保险期限参照项目合同期限顺延。
(十三)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价超过(或低于)合同总造价的,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补缴(或退还)竣工结算价与合同总造价之间差额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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