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六)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建房要件:
A、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⑤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B、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⑤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C、购买乡镇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自住住房,还应提供:④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⑤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⑥乡镇出具的缴存人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⑦购房合同(协议)、⑧不低于房款总额20% 的付款凭证。
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购买新农村的住宅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缴存人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七)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建房要件:④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⑤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如《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缴存人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二、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④省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省中心商转公借款合同、⑤省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截至当前的十二期还款明细清单(加盖省中心业务章或银行业务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注:已办理省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凭商转公借款合同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至少还款十二期以上。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三)提取时限:缴存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额度:缴存人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跨年可累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前已还贷款本息总额;部分偿还的,可提取部分偿还金额;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缴存人须在省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
(一)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
(1)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④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⑤住房租金证明等。
(2)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缴存人应提供:④结婚证、⑤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缴存人提供:④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⑤单身承诺书。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三)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提取额度:A、缴存人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B、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的提取额为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五)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
缴存人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缴存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缴存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应要求缴存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
缴存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按以下两种情形,对应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供:①提取申请书、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③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④缴存人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⑤银行储蓄卡(存折)⑥省中心开具贷款情况证明
2.死亡缴存人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提供:①提取申请书、②缴存人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③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④经办人与死亡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⑤死亡缴存人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⑦省中心开具贷款情况证明
(三)提取时限:以缴存人死亡时间为准办理。
(四)提取额度:缴存人未取得省中心贷款或虽已取得省中心贷款但已还清的,则全额销户提取;已取得省中心贷款尚未还清的,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销户提取,只可用于冲抵个人贷款。
五、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提供户口簿)。
(三)提取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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