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条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二十五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一)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其他要件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花费较高的应提供:④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⑤住院费用结算发票。
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应提供:④以前年度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书、住院费用结算单)、⑤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票据。
注: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上的户口簿的,可提供户口簿)。
(三)提取时限: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治疗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缴存人需要支付的部分。
注: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对诊断证明书或住院费用结算发票进行核实。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
缴存人在未取得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或缴存人虽已取得省中心贷款,但于贷款还清后申请销户提取的,业务受理大厅应予受理。
一、提取范围:只能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④省中心开具的贷款情况证明⑤本人自愿销户申明
三、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第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咨询、查询:缴存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缴存银行咨询,或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省中心业务咨询电话咨询,或登录省中心网站、关注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政策。
二、省中心受理及审批
(一)缴存人、代办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A4纸张)、提取申请书到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二)省中心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并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三)省中心提取复核记账人员对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取金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打印一式两份提取凭证,缴存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留存联系电话,复核记账人员加盖提取业务复核记账章,并将系统打印的提取凭证第一联与对应的提取要件一并整理入档,第二联返还缴存人留存。
三、资金转账:省中心于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款项划转至缴存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缴存人、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
四、资料整理:省中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每天将提取要件进行整理,统一归档。
注:缴存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缴存人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业务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四章其 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购房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
注:因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无法提供以上备案材料中的其中某一项时,应当出具无法提供的原因说明。
二、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将以下备案材料递交部室,由部室提交省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部室将已备案的购房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下发各业务受理大厅,各业务大厅具体受理提取业务。
三、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备案后,缴存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设单位只需补提供新购房人员花名册即可。
第十条 提取要件的要求
一、提取要件中的身份证是指: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缴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本规程要求缴存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要件中,提取申请书、无自有住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须采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五、本操作规程要求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必须写明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有效期为30日(含)内。
第十一条 代办提取规定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可代办)。
二、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提取监督
一、省中心监察稽核部、资金归集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省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省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记入年终考核,由省中心通报该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缴存人违反本操作规程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本人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全额追回,缴存人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度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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