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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第2页

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四章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先抵后贷或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受理办事处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中心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续手续。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或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中心保管。

(四)放款:中心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五)选择先抵后贷方式的,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允许变更抵押物的,应将原商贷住房变更为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转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原商贷住房不得出售、转让。

第九条先还后贷组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中心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贷款后续手续。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中心保管。

(四)放款:中心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顺位抵押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受理办事处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组转公无需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中心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抵押房屋的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及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说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中心保管。

(四)放款:中心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商业银行名下的指定账户。借款人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

(五)顺位抵押解除: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住房,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

(一)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五)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1日。《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大房金发[2015]1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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