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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进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3月下旬武进区下发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12日讯: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3月下旬武进区下发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变化:救助对象从原3类人员增加到8类人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各增长10%;对就医医疗机构从区内扩大到全市所有武进定点医疗机构,并增加了市外转院的报销。现将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武进区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

(三)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含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

(四)孤儿;

(五)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职工”);

(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待遇享受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由职能部门认定,并及时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接。

区民政局负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精减职工”;区总工会负责认定“特困职工”;区残联负责认定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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