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三)今后国家、我省或我市出台转移接续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另行研究制定。
十、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我市现行政策的衔接
(一)已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衔接。
原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属于国务院《决定》规定参保范围的,改按本意见参保缴费,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标准。其中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且未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的人员,自本意见实施起按2014年10月本人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上述人员今后的退休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缴费年限的衔接。
原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并全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2014年10月前已退休人员,一次性退还本人。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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