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不含省部属单位)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具体如下:
第5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丽政发〔2011〕89号规定,任期内的市级名师;根据丽政办发〔2013〕183号规定,列入《丽水市2015年度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高级技师;根据丽卫〔2012〕241号规定,任期内的“绿谷名医”。
第6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根据丽政发〔2011〕89号规定,任期内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根据丽政办发〔2013〕183号规定,“丽水市首席技师”、“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高级技师,列入《丽水市2015年度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技师;根据丽卫〔2012〕241号规定,任期内的“绿谷基层名医”、“绿谷名护士”。
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纳入政府岗位津贴享受范围的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中,属于2015年内获得更高学位、职称(技能等级)或荣誉称号,且之前已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按原标准享受政府岗位津贴(新标准从2016年起调整)。
二、津贴标准
符合本次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发放,即:第一类至第六类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三、津贴发放办法
(一)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5〕2号规定,第一至第五类人才、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政府岗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符合由市级财政承担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后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津贴款汇入享受对象人才证副证(即人才金、银卡)。还未办理人才卡的人员请到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括苍路537号市人才管理服务局二楼)办理,联系电话:22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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