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不含省部属单位)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具体如下:
(三)符合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间将《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行政中心1729室)备案后,直接把津贴发放给享受对象。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津贴发放情况书面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政府行政中心1729室)。
四、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上报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审批表》(附件1,纸质每人1份,粘贴电子版照片后双面打印)。其中本次提高享受类别或新增享受津贴对象表格后附本人职称(技能等级)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或人才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1份。非公企业人员还应附与单位签订的2015年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汇总表》(附件2,每个申报单位纸质一式2份,市级财政承担的对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对象要分开汇总。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三)《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件3,由新增享受津贴对象填写,Excel电子表格1份,用U盘报送)。
(四)市区事业单位还应提交本单位变动人员的变动情况表复印件每人1份,其中提高类别和新增对象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变动认定表,调出人员提供工资介绍信,退休人员提供退休批复,延迟退休的人员提供延迟退休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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