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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细则-第3页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市辖区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认定管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管理,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输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运行。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暂行办法》(广人社就〔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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