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5年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人员)。
2.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财务账册;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工资表(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任意两项,含复印件一份)。
3、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四)缴费基数的申报:
1、企业单位初审通过后,携带U盘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拷取申报名册电子文档,同时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登录网站下载打印相关文档。
2、企业单位携带初审过的《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预审通过的,可在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纸质材料于6月底报市人社局征缴中心。
3、省行业统筹单位申报时须携带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须携带2015年度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备案表、最新工资发放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
6、申报名册须分别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在职职工须本人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名册无职工本人签名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6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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