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工资总额应由下列六个组成部分计入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少缴:
(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级别、薪级)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3、见习工资;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六条各缴存单位不得虚列工资项目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将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重复计算缴存基数,不得将下列各项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存基数: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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