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第四十条公积金中心资金富余时,已办理的贴息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协议,定期回收贷款。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由其他银行或部门回收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明细账,对回收贷款的情况进行核查。对逾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催还。
第四十三条在贷款期内,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具体按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贷款期间,要求变更抵押物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十五条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在正常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1万元。剩余贷款可以缩短还贷期限或减少月还贷额,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四十六条还款年限可以申请缩短,一般不允许延长。
第四十七条借款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履行正常偿还贷款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借款职工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结清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上一篇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下一篇>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热评话题
相关推荐
-
日前,记者从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了解到,目前,义乌已经实现了全国“一网通办”,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等4项社会保险业务。即是说,需要办理这些社保手续的参保群众,不管是隔壁...养老险 2021-5-25 14:46:140阅读
-
2月3日从义乌相关部门了解到,春节期间,义乌将有九成医保定点药店正常营业,为广大市民提供日常购药服务。...医疗保险 2021-2-5 16:15:550阅读
-
1月28日,“货款宝”贸易创新项目在浙江义乌上线发布。作为该项目的独家保险服务商,人保财险义乌市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签约。...行业资讯 2021-2-5 15:05:170阅读
-
今年以来,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打造“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的目标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加强部门信息联网,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延长服务半径,主动为缴存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送服务,帮助企业解...公积金新闻 2020-11-25 11:47:200阅读
-
8月27日,义乌市民吴先生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成功使用手机端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就医,并同步完成身份认证和医保结算支付。据悉,这是义乌医保电子凭证第一刷,标志着义乌正式开启医保脱卡支付时代。...医疗保险 2020-9-3 17:49:16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