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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10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第四十条公积金中心资金富余时,已办理的贴息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承办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协议,定期回收贷款。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

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由其他银行或部门回收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明细账,对回收贷款的情况进行核查。对逾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催还。

第四十三条在贷款期内,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具体按照《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贷款期间,要求变更抵押物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十五条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在正常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1万元。剩余贷款可以缩短还贷期限或减少月还贷额,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四十六条还款年限可以申请缩短,一般不允许延长。

第四十七条借款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履行正常偿还贷款义务。

第四十八条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借款职工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结清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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