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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11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第五十条借款职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职工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3期(月)或累计6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足额抵押物的;

(三)购买在建住房贷款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送交抵押权证的;

(四)借款职工,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

(六)借款职工违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指正,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

(八)借款职工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借款职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后,多余价款退还抵押人。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职工追索。

第五十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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