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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9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原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或下浮的,执行基准利率;原商业贷款利率上浮的,同比上浮。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积金年度收支情况,对低收入家庭实施贷款贴息等优惠措施。

贷款贴息费用列入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六章组合贷款与贴息贷款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职工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总额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银行,必须与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抵押物应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设定抵押。

第三十五条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即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六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要求一致,风险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各自承担。

第三十七条借款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

第三十八条在组合贷款本息还清之前,若发生抵押物处置且不足以清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与商业性贷款银行按组合贷款余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受偿。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资金不足时,可以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贴息贷款,应对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具体措施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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