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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第2页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健康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二)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规范执行重度残疾人相关疾病及康复诊疗护理指南、临床路径等;有针对性地加大临床医护人员、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三)改善重度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卫医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有关要求,改善医疗护理服务,为重度残疾人等行动不便患者提供轮椅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和防滑防跌倒设施,切实方便残疾人就医,改善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

三、切实落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各地在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基础上、按照《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加大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护理补贴等保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精神,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同时,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罹患大病的重度残疾人等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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