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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第3页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健康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三)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属特困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保服务。重度残疾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充分发动社会慈善力量予以帮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要制订完善具体制度和措施,保障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一)推进重度残疾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基本医保异地结算工作,为行动困难、确需异地就医的重度残疾人等患者提供便利。

(二)推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推动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逐步实现就医费用一次性即时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重度残疾人“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减少重度残疾人垫付费用和往返报销。相关经办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加强审核,及时支付。

各地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和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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