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评估价值或交易价的60%。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所需费用50%。
(二)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确定的限额,即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和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
(三)贷款最高限额。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减去已付房款的余额。
以上四项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用于购买旧住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减去已竣工年限的剩余年限;用于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批手续。
(三)已付20%以上购房款的证明。
(四)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初审、复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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