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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5页

2016年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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