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三、延长购房提取年限
凡我市正常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二手住房、房改房等自住住房时办理提取的,所需提取凭证有效期由原来的1年以内调整为5年以内,有效期内可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要件:申请人除提供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为准,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日期为准,提供加盖县、市(区)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专用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二手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以《产权界定卡》发证日期为准,提供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界定卡》、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要件以2015年4月17日为受理审核基准日期。
提取额度:(1)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付款发票金额;(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本套住房补缴房款差价票据金额;(3)购买二手住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与计税核定价格两者的最低值;(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付款票据金额。
受理审核基准日期之前符合提取条件的,本通知印发后首次提取不超过可提取额的50%,在合同有效期内间隔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
四、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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