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五、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提取,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骗提套取处罚
中心将不定期对职工提供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通过伪造合同、发票或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在相关媒体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凡涉及购房、装修及物业费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同时符合购房和装修提取的,1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三)中心将根据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对相关业务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新增提取业务政策由中心负责解释。
(六)其他未尽事项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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