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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与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第5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扶贫部门和保险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保监会、扶贫办等7部门....

四、完善精准扶贫保险支持保障措施

(十三)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要充分认识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把运用保险工具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模式、新途径,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要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十四)加强保险与扶贫政策的协调配合。各地扶贫办应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涉农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保证保险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在贫困地区开展相互制保险试点。支持现有保险机构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下延机构和开办扶贫保险业务,对上述机构优先予以审批。严格控制贫困地区现有保险机构网点撤并。对投向贫困地区项目的保险资金运用产品,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涵盖贫困农户生产生活全方位风险的“特惠保”等一揽子保险产品,并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对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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