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核定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2016年1至7(8月)补缴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并缴费。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的公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今后那些实施骗保行为视同诈骗,骗保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核定办法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102-2表,不报统的单位以职工工资发放表,确定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参保单位确实无法核定工资总额,可以按“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如没有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当年不变。
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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