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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宜昌市(包括县市区,下同)户口且有稳定收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4日讯: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宜昌市(包括县市区,下同)户口且有稳定收入,或者是无宜昌市户口但在宜昌市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个人缴存者应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可以由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第五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  中心应为个人缴存者设立独立的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个人缴存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应到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

(二)户籍在宜昌市的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宜昌市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宜昌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任意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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