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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第4页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已按单位逐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同一工伤人员,不得因同一工伤事故重复享受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的工伤待遇,受伤职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在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缴费比例*剩余工期/总施工期,剩余工期是指项目缴费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止。工伤保险关系开始时间为缴费日期,终止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问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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