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通知如下...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免于考核的项目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
(七)支缴率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本通知自2016年月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